(2015)横民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233号原告刘某,男。被告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广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旺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