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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四川某兄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某(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某兄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鼓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四川某兄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银行存款3222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文庆执行员  梁 波执行员  赵广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