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8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因无法偿还其XX银行信用卡到期欠款,后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相约酒吧旁与被害人何某约定帮其还款,并预付手续费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黄某在被害人何某给其XX银行尾号为8361的信用卡存入38950元后,立即更改密码并向银行挂失信用卡,以此骗取被害人何某38450元。2、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因无法偿还其XX银行信用卡到期欠款,遂在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路XXX号的XX二手车行内与被害人陈某商议帮其还款,并约定支付相应手续费。被告人黄某在被害人陈某给其XX银行尾号为6589的信用卡存入29000余元后,立即更改密码并向银行挂失信用卡,以此骗取被害人陈某29000余元。3、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因无法偿还其XX银行信用卡到期欠款,遂在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江桥路XX号的IT服务便利店内与被害人林某约定帮其还款,并预付手续费700元。被告人黄某在被害人林某给其XX银行尾号为3091的信用卡存入22300元后,立即更改密码并向银行挂失信用卡,以此骗取被害人林某21600元。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陈某、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用卡还款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出人民币89050元,其中返还被害人何某38450元、陈某29000元、林某21600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