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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官照社与饶全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照社,饶全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官照社,男,1968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饶全远,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关于官照社诉饶全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埔法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饶全远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给原告官照社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12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3.4%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2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195元,共计847元由被告饶全远负担。因被告饶全远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官照社于2015年3月1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银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和交警大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饶全远及其妻子陈蕊香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饶全远的妻子陈蕊香在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人民币8800元,我院已依法予以划拨。另外,被执行人饶全远的妻子陈蕊香还向本院交付了欠款现金人民币2500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饶全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官照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共执行到欠款人民币11300元,被执行人饶全远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官照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埔法茶执字第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启清审判员  陈畅君审判员  黄坤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