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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淑英与被执行人崔学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淑英,崔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邵淑英,女,1947年3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小董家村。被执行人崔学荣,男,1947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小董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1)招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学荣银行账户存款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周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