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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肿瘤医院与王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肿瘤医院,王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肿瘤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道环湖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逸,该医院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庄,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天津市肿瘤医院因与被申请人王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0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市肿瘤医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天津市肿瘤医院针对王庄所患疾病实施的手术治疗正确。天津市南开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也明确指出天津市肿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庄体内固定物断裂没有因果关系。王庄体内固定物断裂完全是因其未遵从医嘱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综上,天津市肿瘤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庄提交意见称,天津市肿瘤医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天津市南开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虽然明确天津市肿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庄体内固定物断裂没有因果关系,但医院一方未向王庄说明植入体内的内固定钉有可能出现断裂的情况,未尽到告知义务,影响王庄对该医疗行为存在的风险的正确判断。此外,天津市肿瘤医院向王庄告知的内固定物品牌与术后提供的产品条形码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常规。原审法院结合上述情形,酌情判令天津市肿瘤医院向王庄赔偿医疗费18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天津市肿瘤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肿瘤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宇代理审判员  郭静波代理审判员  郝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