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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泽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泽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潘锦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辉,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达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江,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委托代理人:黄忠勇,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荣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泽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荣威公司经考虑,决定服从一审判决,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威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威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上诉人荣威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容审判员 陈灿良审判员 严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常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