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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监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姚桂玲与蒋继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桂玲,蒋继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监字第0002号原审原告姚桂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服啸,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蒋继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姚桂玲与原审被告蒋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泉民初字第34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何利芳审判员  张爱民审判员  丁振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