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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冯玉琴与姚某某、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中止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姚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甲。申请执行人武某乙。申请执行人武某丙。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冯玉琴与姚某某、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标的物已另案起诉,其处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