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冯玉琴与姚某某、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中止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姚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甲。申请执行人武某乙。申请执行人武某丙。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冯玉琴与姚某某、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标的物已另案起诉,其处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