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声明与王远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声明,王远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李声明,男,1944年12月31日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城镇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王远征,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声明与被告王远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声明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声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8元,由原告李声明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黎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