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爽与廖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爽,廖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胡爽。被告廖勇。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胡爽与被告廖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胡爽于2015年5月21日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胡爽负担。审 判 长 胡 鸿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成湘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