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于凤娟与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娟,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404号原告于凤娟,女,户籍地巨野县。被告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娟与被告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凤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凤娟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凤娟负担。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