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龚益与胡远礼,何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益,胡远礼,何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重庆尊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580号原告龚益,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杨玉兰,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远礼,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何伟,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150-4。负责人王贤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聪,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尊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街道花园五村8栋1-20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625-4。法定代表人吴锐。原告龚益诉被告胡远礼、被告何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被告重庆尊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龚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龚益负担。审 判 长 王 濛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