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谢×与孙×1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孙×1,孙×2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458号原告谢×,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孙×1,女,1958年8月4日出生。被告孙×2,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孙×1、孙×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整由原告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