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谢×与孙×1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孙×1,孙×2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458号原告谢×,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孙×1,女,1958年8月4日出生。被告孙×2,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孙×1、孙×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整由原告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