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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诉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与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汉云,李淑琴,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诉保字第00009-1号申请人:李汉云,女,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申请人:李淑琴,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蒙城县。被申请人: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商城东路*号。机构代码56341730-1。法定代表人:武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丹,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小学文化,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汉云、李淑琴与被申请人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汉云、李淑琴撤回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