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诉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与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汉云,李淑琴,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诉保字第00009-1号申请人:李汉云,女,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申请人:李淑琴,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蒙城县。被申请人: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商城东路*号。机构代码56341730-1。法定代表人:武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丹,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小学文化,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汉云、李淑琴与被申请人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汉云、李淑琴撤回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