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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健华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98号原告王健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慧,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皓宇,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燕,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华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原告王健华负担。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吴同岗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