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周宗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周宗灼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商建农。委托代理人:江宁。被告:周宗灼,经营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潞河社区东路桥大道1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周宗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吴立信人民陪审员 姚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