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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15号原告毛某某,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谢某某,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聪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