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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国俊与张木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俊,张木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92号申请人:吴国俊,男。被申请人:张木星,男。申请人吴国俊因与被申请人张木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木星名下的粤x**中型厢式货车(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国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木星名下的粤x**中型厢式货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变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云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