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长宽与王夏玲、秦自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宽,王夏玲,秦自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115号原告李长宽,男,汉族,1950年3月28日出生。被告王夏玲(王晓玲),女,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被告秦自利,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李长宽诉被告王夏玲、秦自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脑梗复发不能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交1186元,收取50元,由原告李长宽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