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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南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长宽与王夏玲、秦自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宽,王夏玲,秦自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115号原告李长宽,男,汉族,1950年3月28日出生。被告王夏玲(王晓玲),女,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被告秦自利,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李长宽诉被告王夏玲、秦自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脑梗复发不能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交1186元,收取50元,由原告李长宽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