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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116号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少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解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晓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