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116号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少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解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晓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