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易路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易路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82-1号申请人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5号。委托代理人陈涛(特别授权代理),武汉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易路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花山小区12幢1楼3号门面。负责人郭洪明,经理。申请人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50000元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易路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同日,本院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现被申请��武汉易路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以交纳人民币50000元提供担保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经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武汉易路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易路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