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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422号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翠。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殿龙。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了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6元,减半收取455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薛忠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丽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