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彭林、汤志锋与北京九瑞天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林,汤志锋,北京九瑞天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彭林,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汤志锋,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北京九瑞天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崔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林、汤志锋与被告北京九瑞天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林、汤志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林、汤志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4元,由原告彭林、汤志锋负担。审判员  李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焦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