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祖绪与陈艳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149号原告周祖绪。委托代理人谈家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艳萍。第三人周红梅,宜城市利通采石场个体工商户。原告周祖绪诉被告陈艳萍、第三人周红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祖绪与周红梅重新签订合同,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继续租用5年,年租金2000元,合计10000元,租赁前一次性补偿5000元。因此,原告周祖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祖绪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祖绪负担。审判员胡宗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谢红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