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2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姜守宏与被执行人王君来冻结(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守宏,王君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208—1号申请执行人:姜守宏,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君来,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姜守宏与被执行人王君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守宏以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君来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君来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君来的银行存款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