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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印从林与王宏、佘德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从林,王宏,佘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印从林,联系电话。被执行人王宏,联系电话。被执行人佘德兰。申请执行人印从林与被执行人王宏、佘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开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05元,执行费188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执行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顾 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