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永望与庄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望,庄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李永望。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庄杰,无职业。原告李永望诉庄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