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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德龙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78号原告谢某某,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某,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0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