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德龙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78号原告谢某某,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某,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0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