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徐法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联社与李淑文、李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淑文,李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一贝。被执行人李淑文,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李素文,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淑文、李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徐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李淑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63.75元(2010年6月30日后利息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李素文对被执行人李淑文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李素文负担。但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超5日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履行,本院经向银信及国土、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可以不再向工商及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及车辆登记情况,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超5日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履行,本院经向银信及国土、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可以不再向工商及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及车辆登记情况,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徐法执字第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邓 全审判员 林 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振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