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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与沈鑫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沈鑫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七一路中旺锦安城A座2206号。法定代表人汪玲,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新民,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沈鑫,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沈鑫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沈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