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冷美杰与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美杰,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冷美杰,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振华,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黎,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冷美杰与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美杰,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的委托代理人吕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美杰诉称:被告法定代表人出事后,拖欠原告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的工资未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缴至2013年2月,亦不给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原告于2015年4月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自2014年3月起解除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案件于2013年11月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确存在工资发放不及时情形,但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冷美杰自2012年9月到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未再交纳,并自2013年7月出现工资发放不及时现象。冷美杰为此于2015年4月2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其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的工资5.4万元及报销业务费用2.3万元。该委于2015年4月8日作出济市中劳人仲不【2015】37号仲裁决定书,对冷美杰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冷美杰对该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济市中劳人仲不【2015】37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理应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被告自2013年3月起就没有再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拖欠工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自2014年3月起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4年3月起解除原告冷美杰与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也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