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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与邓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邓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31-2号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凤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9124861-0。法定代表人樊登芳,经理。被告邓泽伟,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泽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泽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及保全措施费102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