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甄润兴与甄德贤、甄瑞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润兴,甄德贤,甄瑞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甄润兴,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男。被告甄德贤,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甄瑞迪,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润兴诉被告甄德贤、甄瑞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润兴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润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润兴负担。审判员 邹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定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