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诉保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合肥淋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分公司与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淋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分公司,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诉保字第00017-1号申请人:合肥淋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305613-0。负责人:雷忠,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武虎,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093521-9。法定代表人:管小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淋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98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4×××42银行存款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9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4×××42、兴业银行账号49×××44银行存款。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