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与周友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周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周方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友猛,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与周友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周友猛在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4808091.54元,且其中1380989.70元将要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友猛在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2017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