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株洲拾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金冠硬质合金工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拾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金冠硬质合金工模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株洲拾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保利房产高尚小区D栋9号2楼。法定代表人赵尧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钟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胡婷,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金冠硬质合金工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乡金钩山。法定代表人谭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拾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市金冠硬质合金工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拾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拾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拾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金冠硬质合金工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株洲拾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易大玄审 判 员  蒋坤学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