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廖军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977号罪犯廖军,男,1976年9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连带赔偿人民币17473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廖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依法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