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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杨宏毅与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杨智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毅,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杨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杨宏毅,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阮荣兴,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军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金福,系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杨智云,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原告杨宏毅诉被告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裁定中止审理。原告杨宏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免收。审判长  何玉琼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 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