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杨宏毅与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杨智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毅,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杨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杨宏毅,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阮荣兴,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军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金福,系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杨智云,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原告杨宏毅诉被告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裁定中止审理。原告杨宏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免收。审判长 何玉琼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 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