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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生彪行贿案驳回申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东刑监字第4号李生彪:你为行贿一案,对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化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东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部分程序违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方面是正确的,你与原审被告人祁生满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行贿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