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文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46号罪犯张文海,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张文海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阜刑终字第0033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