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375号原告河北天马衬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富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天马衬布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奉化市富佳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7元,并由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马衬布有限公司受偿。现被执行人奉化市富佳服饰有限公司已歇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马衬布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富佳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马衬布有限公司货款3126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72元、执行费4744.10元。现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马衬布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23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