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平顶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平顶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9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被告平顶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平顶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