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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宋某某,女,1964年1月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4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