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保军与沈阳老来福上医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军,沈阳老来福上医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244号原告刘保军。委托代理人徐杰敖。被告沈阳老来福上医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肖德荣,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保军诉被告沈阳老来福上医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春荣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相儒、人民陪审员王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杰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老来福上医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元;由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费用。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向于济田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款收据一份。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于2015年1月起诉来院。另查,原告刘保军与于济田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一婚生女儿于莉。于济田于2013年10月15日死亡,其女儿于莉同意本案债权归原告刘保军所有。上述事实,有借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于济田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老来福上医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保军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春荣代理审判员 李相儒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