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6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与北京运通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北京运通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6646号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胥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9641-X。法定代表人黎祝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诸雪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运通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组织机构代码60008672-5。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运通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四元,由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