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8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8658号申请人陈×1,女,1959年7月28日出生。申请人陈×2,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申请人陈×3,男,1964年7月3日出生。申请人陈×4,女,1962年5月9日出生。2015年5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1、陈×2、陈×3和陈×4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笑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1、陈×2、陈×3和陈×4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7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陈×3、陈×2、陈×4自愿放弃对父母陈×5和王×房产继承权;二、陈×2、陈×3和陈×4同意将陈×5名下的位于昌平县城区镇东关外砂石厂院内2号楼的房产由陈×1继承。三、陈×1继承该房产后,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陈×1自行承担。2015年5月21日,陈×1、陈×2、陈×3和陈×4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1、陈×2、陈×3和陈×4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陈×1、陈×2、陈×3和陈×4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7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