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廖贵园、王帅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君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贵园,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王帅鹏,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贵园、王帅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廖贵园、王帅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邝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