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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黄志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887号原告: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贤德,原告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志民,男,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