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黄志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887号原告: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贤德,原告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志民,男,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