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姜宝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姜宝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65号原告刘桂兰,78岁。被告姜宝仁,48岁。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兰诉被告姜宝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00元减半收取13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 飞 搜索“”